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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初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胡士良、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初第03252号原告杨海涛,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白龙镇河塘村门塘组。被告胡士良,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怀远县找郢乡茆塘村胡庄***号。被告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住怀远县城西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怀远县城关镇。原告杨海涛与被告胡士良、安徽中海米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侵权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47098.1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因未能提供明确的住址,无法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