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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佳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佳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东南,华桂萍,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花。申请执行人张佳越,女,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伟,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骏,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迈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南,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姆赛尔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何东南,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东南,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东迈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桂萍,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磊,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张佳越与东迈公司、斯特姆赛尔公司、何东南、华桂萍、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2012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2)白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东迈公司名下苏AXX**、苏ABX**、苏AB**车辆(以下简称争议车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利害关系人远东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争议车辆的查封,停止执行该标的。经听证查明,远东公司诉东迈公司、斯特姆赛尔公司、江苏淑开农业科技开放有限公司、安徽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何东南、何开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3年1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中第四款判决内容为上述被告未全额履行第一款、第二款付款义务之前,融资租赁物(即本案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归远东公司所有,远东公司有权处置争议车辆抵偿前述欠款。远东公司即持上述生效判决,要求本院解封并停止执行争议车辆。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争议车辆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该案中的被告未在判决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目前争议车辆应当归远东公司所有。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远东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解除对争议车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七份,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仇锦川人民陪审员  马润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肖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