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建华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秦绍国、第三人蒲城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秦绍国,蒲城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曾建华,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村***号。负责人吴兴亚,经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祥圃街17号名圃花园B楼三层法定代理人陈飞林,总经理。被告秦绍国,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蒲城祥安小区项目部经理。第三人蒲城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延安街**号。法定代表人景随阳,总经理。原告曾建华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秦绍国、第三人蒲城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4日,其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下设的蒲城祥安小区项目部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其为被告承建的蒲城祥安小区工程供应方木、镜面板等材料。合同签订后,其累计供货55355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现仍下欠373555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3555元,承担利息84752.8元,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已于2005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民破字第5号-5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该公司分支机构并没有陕西西部分公司。本案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81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