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魏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魏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杨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汪世红。被执行人魏洪英。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邛崃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洪英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洪英偿还借款本息12252.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洪英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12252.72元本院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魏洪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