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昂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昂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桓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淄博昂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中北路(开发区黎明电器技术研究所*栋*楼)。法定代表人:巩忠良,经理。申请人淄博昂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昂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432168,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人为山东毕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昂辰工贸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昂辰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少贵审判员 张亚兵审判员 甘丽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