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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李增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李增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98-1号原告刘永强。委托代理人成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强与被告李增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