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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与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保字第00175号原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运房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亭-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