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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雁冰与被告李英、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雁冰,李英,谢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李雁冰,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谢志,男,1979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雁冰与被告李英、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雁冰以被告谢志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雁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雁冰撤回对被告谢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米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