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洲xxxx有限公司,蒲城县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郑洲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城县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5611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全部给付申请人40000元,下剩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