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曾秀飞与吴远治、吴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飞,吴远治,吴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759号原告曾秀飞,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峰,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远治,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剑锋,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白云,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秀飞与被告吴远治、吴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以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曾秀飞负担。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