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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沈某。被告马某。原告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于2001年元月1日登记结婚,后于2002年2月初1生育一子,取名沈某甲。婚后被告长期外出,未能对家庭和子女尽到义务,加之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父母多次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元月31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的第2天,被告悄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沈某甲年满18岁止;原、被告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各自负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沈某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2份,以证明原告沈某及婚生子沈某甲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汉阴县双乳镇双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马某自2009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离婚协议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元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事实,依法向证人李敦业、沈兰平取得调查笔录各一份,原告沈某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且该组证据也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马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沈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符合民事证据形式要件,本院均予以认定;对证据4,因被告马某未到庭,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告沈某对上述证据的举证、本院的认证及原告沈某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沈某与被告马某于2000年在外打工相识,2001年1月1日在汉阴县双坪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甲。被告马某自2009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期间未和原告沈某及其家人联系,婚生子沈某甲和原告沈某及原告父亲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沈某自愿放弃主张被告马某给付婚生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马某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经常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马某自2009年离家外出,长达四年之久未和原告沈某及其家人联系,也未承担抚养子女和照顾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四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沈某主张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沈某甲长期和原告沈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已建立深厚的感情,为便于沈某甲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和受教育,婚生子沈某甲应由原告沈某抚养,原告沈某当庭放弃婚生子沈某甲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子沈某甲由原告沈某承领抚养,沈某甲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马某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华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苗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