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刘华民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民,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民,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朱顶镇洪山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崔海旺,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7496812-X。法定代表人:林述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田,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华民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46号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8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