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商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曲直、孙志财、曲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曲直,孙志财,曲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巍,男,1986年7月8日生。被申请人曲直。被申请人孙志财。被申请人曲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直、孙志财、曲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曲直、孙志财、曲艺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曲直、孙志财、曲艺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路4号的土地使用权(徐土国用(2008)第2462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马 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何彦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