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金之源与余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之源,余新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金之源委托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新林原告金之源诉被告余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通知原告后,原告亦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之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