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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宣威市美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宣威市美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韵燕、沈宇锋。被告宣威市美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团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威市美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70元,合计人民币8837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娄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