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桓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罗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桓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罗山,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40005222162588,汇票金额为10000元整,出票人为山东奥都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少贵审判员  张亚兵审判员  甘丽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