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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刑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丛培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丛培明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执字第1119号罪犯丛培明,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丛培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丛培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丛培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丛培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丛培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