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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68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晚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和周水中等人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附近的钱江源清水鱼鱼庄吃饭,期间被告人徐某喝了六、七两左右红酒。当晚21时15分许,其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与景二路路口地段时因酒后犯困遂将车子斜停在马路边并趴在方向盘上睡觉,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将其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抽血检验。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6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刘某的证言,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荣誉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协议,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恳请书,理化检验报告,抽血录像,事情经过,到案经过,处警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翠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