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银财与杨永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财,杨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财,男,农民。被执行人杨永琴,女,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王银财诉被告杨永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杨永琴赔偿原告王银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0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永琴于2013年10月31日将案件款4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