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法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甄齐忠与刘林拍卖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齐忠,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梁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甄齐忠,男,1964年1月1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林(曾用名:刘红生),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商梁证经字第9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林(曾用名:刘红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林(曾用名:刘红生)所有的位于睢阳区华夏路西宜兴路南侯庙村小宋庄临街门面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