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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自2013年9月9日起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9月6日1时许酒后驾驶摩托车,行经平和县小溪镇银河路南山桥头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6.30mg/dl。另查明,张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本案自2013年9月9日起取保候审。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向本院预交款项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3)血液酒精检字第60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涉案摩托车合格证,现金存款凭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危险驾驶罪及前罪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关于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一年五个月的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本院(2012)平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玉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艺灵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