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施峰与周满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峰,周满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893号原告施峰。被告周满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峰诉被告周满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满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峰撤回对周满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施峰负担。审 判 员 茹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益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