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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飞、毕节市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飞,毕节市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毕中民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女,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地区武警轮训队。法定代表人:余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飞与被上诉人毕节市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刘飞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2)黔七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黔七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刘飞自行到法院退回。审判长 李   可审判员 吴 建 平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