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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爱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爱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邯磁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爱芹,农民。原告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爱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爱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应减半收取为1671元,由原告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艳萍审 判 员  姚纪泽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