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凌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莉,储江,陆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凌莉,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丹,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储江、陆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储江、陆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019,180元。执行费12,59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储江、陆丹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江、陆丹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7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