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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凌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莉,储江,陆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凌莉,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丹,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储江、陆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储江、陆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019,180元。执行费12,59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储江、陆丹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江、陆丹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7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