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翟后生与尹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后生,尹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翟后生。被告:尹有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后生诉被告尹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后生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后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翟后生负担。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舒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