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廖克迪诉被告何桂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克迪,何桂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廖克迪,曾用名李少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XX镇XX村XX屯**号。委托代理人周永福,田阳县玉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桂梅,女,19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高州市人,住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屯。原告廖克迪诉被告何桂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东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照将和人民陪审员陆日雄参加评议,书记员黄政杰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克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桂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克迪诉称,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恋爱,于1998年4月20日在广西田阳县玉凤镇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于1999年5月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廖小凤。2000年5月份,小孩出生一年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无果无奈放弃,期间被告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确已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廖小凤由原告抚养并负责一切抚养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4份(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实婚生女儿廖小凤户籍情况;4、田阳县玉凤镇巴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0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被告何桂梅未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果离婚,婚生女儿廖小凤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何桂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均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其内容与原告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恋爱,于1998年4月20日在广西田阳县玉凤镇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于1999年5月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廖小凤。2000年5月份,小孩出生一年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7月11日,原告以被告离开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廖小凤由原告抚养并负责一切抚养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在广东务工时认识,经自由恋爱后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结为合法夫妻。但原、被告婚前认识了解不深,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而且被告于2000年5月份即离开原告外出至今不归。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生活已无法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廖小凤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故廖小凤应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和承担一切抚养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廖克迪与被告何桂梅离婚;二、婚生女儿廖小凤随原告廖克迪生活,由原告廖克迪负责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所需费用。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克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东程审 判 员 黄照将人民陪审员 陆日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