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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浚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双林与王栓金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刘双林,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司法局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栓金,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林与被告王栓金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现原告刘双林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双林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新审 判 员  靳志民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冬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