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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立更与杨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更,杨明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杨立更,农民。被告杨明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更与被告杨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更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初步和解,暂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立更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