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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东民初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2与王×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2,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东民初字第13481号原告王×2,女,1949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国宝,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男,1983年9月7日出生。原告王×2与被告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2及其委托代理人师国宝、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2诉称,原告与丁×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丁×、丁×2、丁×3三个子女。2008年2月29日,原告与丁×1离婚。因原告无工作、无相关保险、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每月仅有310元街道给的福利补贴,生活非常困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丁×辩称,我月工资为2700元,妻子没有工作及收入,还要抚养女儿,现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2与丁×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丁×、丁×2、丁×3三个子女。2008年2月29日,原告王×2与丁×1离婚。原告无工作,每月从街道领取310元的福利补贴。被告每月工资收入为27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民事判决书、居委会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王×2年老体弱,且无固定收入,仅靠每月310元社会福利补贴维持生活,属生活困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给付的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家庭条件及原告子女的情况,酌定为每月给付300元。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丁×每月给付原告王×2赡养费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丁建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虎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虹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