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李连凤供热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李连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李连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连凤供热合同一案中,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