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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与通化坤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通化坤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坤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坤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通中民初字第79号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8日依法委托通化宏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通化坤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县二密镇干沟村5处房产(建筑面积2794.63平方米)、9623.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7台(套)。2013年9月18日,买受人岳红以4107000元最高价竞得。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后,仍有2082503元债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债权保留追索权,同时请求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中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勇执行员  胡海涛执行员  唐卫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