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2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代理人:胡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敢。委托代理人:王璟。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为与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法大学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博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莉,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致力制作全球顶尖数字影像内容及影音素材,通过www.imagemore.com.tw专业影像图库网站,推动亚洲创意影音内容营销全球,Imagemore创意图库为富尔特公司自制自有品牌。富昱特公司作为富尔特公司设立于大陆的台商独资企业,依据授权,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出版的《觉悟人生》一书中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张摄影作品(编号:A026045、A033026)。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本案涉诉侵权摄影作品的图书;2、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律师费),共计22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博库公司辩称:博库公司是一家具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络发行)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司经营的出版物均由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定的具有出版物出版资质单位提供,产品来源正规、合法。作为流通企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公司只对出版物经营渠道的合法性负责,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辨别经营的每一本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政法大学出版社辩称:富昱特公司所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富昱特公司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政法大学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富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1、富昱特公司不享有涉案两份作品著作权。涉案图片是对国画的翻拍,不是摄影作品。在拍摄过程中只需要对固定的画进行简单拍摄,没有摄影师的创作,故将国画拍摄为图片只是一个复制过程。涉案两幅画上没有署名,富昱特公司亦没有证据表明其是作者,故这两幅作品是作者不明的作品,应由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之外的权利。2、政法大学出版社并未从富昱特公司获得涉案图片。涉案图片系国内广泛使用的设计素材,网络上大量存在该作品。富昱特公司网站在涉案图片上加有水印,无法直接获得。政法大学出版社聘请的设计公司系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同一国画的其他拍摄图片,并非非法使用了富昱特公司的图片。3、富昱特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富昱特公司的单方著作权声明与其网站陈述矛盾,其网站中明确表示其对涉案图片可能不享有著作权;涉案网站最早申请日为1999年12月13日,而涉案两作品的网络发表日分别为1999年10月1日、1999年11月9日,均早于涉案网站注册时间;涉案作品的权属状态均为“物产权:无”,富昱特公司不应对其行使著作权;涉案网站网络发表日全部一样,数据不可信。4、富昱特公司在作品上留有水印的行为不是署名,只是为了证明图片下载来源,且有其他网站对大红色鲤鱼图片注明著作权人。5、富昱特公司赔偿请求不合理,富昱特公司系用特殊许可的高许可费方式算低许可费的使用方式,以高质量的许可算低质量许可的许可费。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沪公协核字第0000927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并得以自己的名义索赔。2.沪公协核字第0000169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imagemore.com.tw为富尔特公司官方网站。3.富尔特公司网站作品打印件及作品底片,证明富尔特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申明其为版权人。4.含有涉案作品的图书,证明博库公司与政法大学出版社未经授权在其出版销售的图书中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5.购书发票及明细,证明富昱特公司购买涉案图书的事实。6.(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161号公证书(三份销售合同),证明富昱特公司作品的市场售价及其可期待利益。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合理费用支出情况。博库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政法大学出版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百度检索截图,证明网上至少存在两张以上对同一画作的不同拍摄图片。2.大红色鲤鱼与三典轩粉红色鲤鱼对比网络截图,证明至少存在两张对同一画作的不同拍摄图片。3.其他网站获得的粉红色鲤鱼网络截图,证明粉红色鲤鱼图片容易从其他网站免费或注册获得。4.其他网站在大红色鲤鱼图片上的标记网络截图,证明富昱特公司标记水印行为不是署名行为。5.我图网单方对大红色鲤鱼图片的著作权宣称截图及下载的图片,证明富昱特公司标记水印不是署名行为。6.富昱特公司三张许可合同图案数据网络截图,证明该三张图系超高清或高清图,其用途与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用途不同。7.富昱特公司网站对本站图片可能无著作权的免责声明网络截图(与富昱特公司提供的证据6结合使用),证明富昱特公司对其网站图片是否有著作权并不清楚,富昱特公司网站或电子版文档数据不准确、不可信。8.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检索及清算公告网络截图,证明富昱特公司三张许可合同并非正常市场行为。9.富昱特公司网站公布的三种使用许可情况截图,证明富昱特公司分为RF、RM、及新闻编辑使用三种不同情形进行许可,其中RF为不限次许可的一般使用,RF许可费与文件大小有关。10.富昱特公司图片网络发表的日期截图,证明富昱特公司网络发表日期在其网站申请注册之前,电子证据数据不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富昱特公司提供的证据1、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对证据1、2、4、7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2、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可能是非法拍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证据1、2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3、对证据5,博库公司认为系其开具的,但系开具给个人的;政法大学出版社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系个人发票,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与证据4相互印证,证明在博库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4、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公证书中三份销售合同涉及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二、对政法大学出版社提供的证据1、富昱特公司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形式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截图中均附有“作品的著作权归原权利人所有”的说明,且截图中无域名,证据形式不完整。博库公司对证据1-5无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网络数据资料系政法大学出版社单方打印,政法大学出版社未公证上述数据信息的取得过程,其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据效力不予认定。2、富昱特公司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富昱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对证据8合法性有异议。博库公司对证据6、8无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涉及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3、富昱特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富昱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对证据9无异议。博库公司对证据7、9无意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4、富昱特公司对证据10三性无异议。博库公司对证据10无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涉及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为:域名为www.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注册所有,为该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止。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行使相应权利,具体授权含: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及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显示图片编号分别为“A026045、A033026”的两张图片,每张图片上均有“IMAGEMORE”水印、拍摄日期(分别为1999年9月2日、1999年10月5日)以及富尔特公司享有该图片版权的声明。富昱特公司提交了与上述图片对应的作品底片。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博库公司销售的《觉悟人生》一书封面(包括扉页)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A026045、A033026的两张图片。富尔特公司认为涉案图书中使用的图片与编号为A026045的图片舟上垂钓部分相同,与编号为A033026的图片完全相同。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认为涉案图书中使用的图片系黑白图片,而编号为A033026的图片系彩色图片。经庭审比对,涉案图书中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在形状、构造、角度等细节方面基本相同。2012年9月22日,富昱特公司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李欣作为本案代理人。富昱特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www.imagemore.com.tw网站“客服中心”中有著作权声明,且其授权许可范围中区分“RoyaltyFree(RE)授权许可范围内的设计使用”、“Editorial报导编辑使用”、“RightsManagerd(RM)版权管理使用”。庭审中,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图片系聘请摄影师对富昱特公司聘请的画师所创作的国画作品进行拍摄而成。另查明,涉案《觉悟人生》一书系2012年1月第1版,单价22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系摄影作品;二、富昱特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三、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院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其特点在于将客观物品通过相纸或幻灯等形式清楚表现出来。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于拍摄对象、拍摄场景的整体设计,包括拍摄对象、拍摄的时间、光线、角度、背景等的选择、安排及后期工序处理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故,复制系为原样再现作品的表达。庭审中,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编号为A026045、A033026的两张图片系其聘请摄影师对富昱特公司聘请的画师所创作的国画作品进行拍摄。也即涉案图片系为再现国画美术作品而进行拍摄,该图片的拍摄者对于所拍摄的国画、所采用的拍摄角度、光线等的选择系单一的,不存在设计拍摄场景、拍摄背景等问题,故这种对国画的翻拍系纯复制性的,仅仅是一种技艺性智力成果,而非创作,其拍摄的结果及目的均系与原国画美术作品几乎一样,故而涉案编号为A026045、A033026的两张图片并非新的作品,仅为对相应国画美术作品的复制。本院认定涉案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鉴于富昱特公司仅系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而涉案涉案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对富昱特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及博库公司、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本院不再予以评述。综上,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