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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二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洪彬与付梅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彬,付梅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彬,男。委托代理人苏重阳,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梅英,女。委托代理人于国良,男。上诉人张洪彬与付梅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2)鲁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洪彬、付梅英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洪彬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彬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洪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洪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万军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