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保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王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保字第00018-2号申请人殷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武功县普集镇义老村。殷王某某与王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殷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杨民保字第000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陕H63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肇事车辆陕H63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陕H63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