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刘锡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刘锡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李爱国。被告刘锡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刘锡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