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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刘锡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刘锡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李爱国。被告刘锡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刘锡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