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宝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江西瑞州汽车有限公司、熊典华、将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江西瑞州汽车集团华威汽贸租赁有限公司,熊典华,蒋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周陵,女,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中段261号。负责人高立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星,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瑞州汽车集团华威汽贸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五桥镇前进路3号。被告熊典华,男,1973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蒋琪,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江西瑞州汽车集团华威汽贸租赁有限公司、熊典华、蒋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江西瑞州汽车集团华威汽贸租赁有限公司、熊典华、蒋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周陵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