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185号原告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郁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霞,女,1965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杲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法定代表人骆士学,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长江,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舒媛,女,1983年2月6日出生。原告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集体所有的场地因人为焚烧垃圾引燃周边可燃物及油桶,油桶爆炸后飞到该厂院东侧的原告库房,造成库房内存放的家具等物品全部烧毁。此场地为被告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使用,此承包人又将场地转租给多人,常年堆放着大量的废旧物资、油料及其他垃圾,没有任何有效的管理措施,一直存在着安全隐患。我公司认为,被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规范使用土地,管理严重失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方损失327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设定管理人和组织者审慎的安全管理和注意义务,保障公众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或空间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从该法条罗列的情形理解,所谓的公共场所应相对封闭和独立,责任主体应对该场所享有控制权及直接的管理权。原告以被告对火灾事故发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要求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