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59年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万某某长期在外,本人又不提供确切的地址,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