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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59年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万某某长期在外,本人又不提供确切的地址,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