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彭启业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9号原告:彭启业。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25-27层。负责人:张前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启业诉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启业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启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启业撤回对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彭启业负担。审判员 肖元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