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X与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李XX、李XX(2012)横民初字第006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XX于2012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欠申请执行人张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5‰,利息从2011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30000元利息);被执行人李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执行人李XX负担。本院于2013年7月1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2013年10月31日两次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连同之前已偿还的90000元借款本金,尚有50000元未偿还,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XX于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X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以及已偿还150000元���款本金的利息(月利率25‰,利息从2011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30000元利息);被执行人李XX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590元,由被执行人李XX、李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岩审判员 樊凤华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