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琅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冉家政,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卫,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黄劲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滁行执)罚决字(2013)FZ1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滁行执)罚决字(2013)FZ1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滁行执)罚决字(2013)FZ1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唐 慧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