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执加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尹祥辉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祥辉,珠海市香洲区晶艺职业培训学校,万威,毛勇,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执加字第1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尹祥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晶艺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万威。被申请人万威,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毛勇,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占伦。本案在审理申请人尹祥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祥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尹祥辉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申请撤回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尹祥辉撤回对万威、毛勇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莫宇兴审 判 员 杨擎轩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潇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