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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朱丹丽与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丹丽,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4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丹丽,女,壮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梁钢,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宁平,该公司法律工作室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冀,该公司法律工作室职员。再审人申请朱丹丽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朱丹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丹丽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朱丹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