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苗某某被告毛某某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3年10月31日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超宏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人民陪审员 :王景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 靳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