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熊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碚法刑初字第006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北碚区某酒店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某温泉城管理房某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钟溪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3)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祖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载人驾驶渝B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竹园鲜饭店处出发,后沿云泉路由胜利路路口向北碚老城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碚老城车站路口时与渝BP****号公交车发生擦挂,被值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熊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9mg/100ml。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斌的陈述,证人梅某、刘某、庹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信息表,被告人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荣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