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辉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鸿博花园9号楼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被告:王辉,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无职业,住鸿博花园。本院在审理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一半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颖 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