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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笑海与被执行人彭珍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笑海,彭珍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何笑海,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彭珍朝,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何笑海与被执行人彭珍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均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珍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