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朱某女儿还小,原告本人也希望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限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