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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永莉与唐友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莉。被执行人唐友元。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友元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被执行人唐友元名下的位于桂林市凯风路10号南区22栋1-1-2号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将被执行人唐友元名下的位于桂林市凯风路10号南区22栋1-1-2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杨永莉(身份证号:××)名下。三、由杨永莉(身份证号:××)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